根据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主承办单位在会展中心举办展会须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并在布展20日前完成消防报批。同时,还应同中心签订《青岛国际会展中心展览场所治安、消防安全协议书》,以界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主承办单位还应与主场搭建商、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各参展商要切实执行消防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在展馆内需遵守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消防管理规定》:

1)展馆(包括水晶厅、前厅、东进厅、1234578号展馆、卫生间、走廊通道、楼梯间等场所)实行禁烟制。违者罚款50-200元。

2)展馆内严格控制明火作业,如工作确需动火时,应先向会展中心专职安全员处申请,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动火时必须有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前后的安全检查。

3)严禁遮挡、圈占、损坏或挪用展馆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悬挂或粘贴广告条幅,需先由主承办方向会展中心申报,批准后在指定位置悬挂,以免遮挡红外线报幕系统和监控设施。擅自悬挂者,将予以拆除,并罚款500-1000元。

4)确保展馆内安全通道畅通无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如有占用通道且不听劝阻者,将没收物品,并罚款200-1000元。

5)参展商应遵守展馆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包括碘钨灯、广告灯等);严禁乱接、乱拉电线。违者强制拆除,并罚款1000-3000元,对造成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化学危险品(如烟花爆竹、汽油、香蕉水、酒精、氢气、氧气、氧化剂等)入馆。展品应采用非易燃物品、非危险物品、模型或图片替代。

7)参展商在装修布置展位时,展位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一、二、四、六号馆限高6米;三号馆红区限高4米,其他区域限高6米;五号馆限高5米;七号馆限高4米;一号馆东进厅限高5米;二号馆东进厅限高4米。

8)所有展位及装修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以确保消防自动喷洒灭火系统正常工作。

9)露天展位使用的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应为防潮型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

10)灯具布置应避开可燃物,白炽灯、射灯等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应不小于60cm,各灯具镇流器应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的位置。

11)室内展位禁止使用碘钨灯等高热能灯具;室外展位使用高热能灯具时应与易燃物、可燃物保持1m以上距离,且灯头接线应用瓷珠保护,以防导线绝缘部分被高温烤焦发生短路。

12)安装电气设备的总负荷不能大于变压器总容量,电气设备应使用空气开关容量较大的还应设置过载和缺相保护装置。

13)电动模型、声光控制装置及彩灯等使用的电源变压器,应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处,而且要有非燃烧外壳保护。

14)临时电线应使用护套电缆。沿地面敷设时,应入穿入钢管,管外加做木桥保护,防止人员绊倒。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得穿入同一管内,管内不得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

15)采用蓄电池作为电气设备的电源时,严禁在展馆内进行充电作业。

16)使用电锯、电刨等木工设备时,应及时清理刨花,木屑等废料,且不得同时同地进行明火作业。如必须明火作业时,应留出至少10m的安全距离并由专人负责监管。

17)在进行油漆、喷漆作业时,不得同时同地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油漆、稀释剂等易燃危险品不得在展馆内大量存放。

18)参展商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电、气焊操作规程。

19)搭建展位时,展台背板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80cm,以便工作人员进行维修检查。

20)露天展区应留有环形消防车道或留出15*15平方米的回车场,便于消防车掉头。消防车道的宽度应在3.5m以上。

21)内燃机车、汽车及各类汽、柴油发动机等机械展品应在室外展出,且油箱内燃油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如在馆内展出,不得进行操作、维修,油箱内不得装油,并拆除电瓶。

22)禁止在展馆内使用液化天然气、煤油炉等烧水和做饭。

23)根据展馆的建筑结构要求,为保证人员安全,所有展馆同时开放时,在同一时间内入馆参观的总人数不得超出25000人。一期(3/4/6号馆)、二期(1/2/5/7号馆)展馆单独开放时,同一时间入馆人数不得超过12000人。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入场等措施控制人员数量。

24)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通知展馆送电。如属操作不当而产生的问题,后果由其自负。

25)每日闭馆前,各展位须安排专人看管自己的展品展具,并对各种设备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待统一闭馆时方可离开。

       违反以上规定者,主承办方及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处以罚款;严重违反规定且不停劝阻者,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并清除出场。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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