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展规定

1、展商应保管好各自的物品,以防丢失;爱护馆内设施,不得夹带搬走、不得损坏,违者照价赔偿。

2、展商应在撤展当天将展台拆除撤离、租用展览器材退还、展品处理和回运。如确需留在展馆内暂时存放的,需经会展中心同意,且会展中心不负责看管,如损坏丢失由展商自行负责。

3、展商的设施及宣传张贴物必须在撤展时自行清除,损坏展览设施需按价赔偿。否则,主承办方不予出具出门证;如若出具出门证展商撤离,主承办方承担连带责任。

4、撤展时如有重型机械和包装运输方面的困难,在撤展前联系现场部协助解决。

5、展品出馆,应办理出门证。出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由会展中心留底;第二联由保安验货收回。

         6、展品出馆后,参展人员不准在展场逗留,一天后无人过问的展品视为遗弃物品,由会展中心统一处理。

接馆工作

        撤展后1日,主承办方与展会项目经理完成交接馆工作,整体验收所用展厅的相关设施,确认无误后,在交接馆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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