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展场及展馆的公共场所均由大会负责统一规划、总体设计、布置 , 欲在展位外或室外做宣传广告的单位请提前与会展中心联系。
2. 各展团的布展必须在本展团的展位面积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通道进行粘贴广告、拉横幅、摆放桌椅、展品、散发宣传资料等。
3. 特装布展,最高点 1# 馆不超过 6 米, 2# 馆不超过 6 米,东进厅不超过 4 米, 3# 馆不超过 6 米(红区不超过 5 米), 4# 馆不超过 5 米。登高作业需使用带脚轮锁定的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配备安全带、安全帽。严禁使用直梯。
4. 严禁在展板、展架、原建筑物及原有设施上钉钉子、凿洞、刻划、粘贴、油漆和使用不干胶,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5. 展厅内所有立柱灯箱广告位不能随意遮挡,否则按广告发布价格收取费用。
6. 光地展位须向会展中心缴纳“展位押金”和“展位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7. 大会搭建的标准展位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变动拆除或挪作他用 , 不得随意搬拉外展位桌椅设施为己用,如有变更须报大会办公室批准。
8. 参展团的布展方案 ( 含平面图、立面图、电位图和效果图 ) 应按大会规定于会前 15 天内报送大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实施。须改动标准展位者,须在月日前通知组委会办公室,不可自行改动,过期改动收取相应费用。
9. 租用道具,须在会前向展览组申请。展位需另增加电器设施及电视、录像机、冰箱、照明等电器,费用另计。
10. 提前进场施工、布展期间加班须提前到会展中心现场服务组办理加班手续。
11. 展馆展场进出口、安全通道及消防设备电源开关前,严禁停放车辆、放置广告、宣传、参展物品等。
12. 展馆地面负荷 1# 馆南 2/3 区域不得超过 5 吨 / 平方米、北 1/3 区域(地面绿色)不得超过 2 吨 / 平方米, 2# 馆不得超过 1 吨 / 平方米, 3# 馆不得超过 1.5 吨 / 平方米, 4# 馆不得超过 1 吨 / 平方米。
13. 1# 馆进货可从西侧进入, 2# 馆可从设在北部的 2 部货梯(负载 5 吨)垂直运至展厅,也可经展厅西侧的车行道运至 2# 展厅门口,由卸货平台进入展厅, 3# 馆可从北部卸货台进货, 4# 馆可从北卸货区内的 3 部货梯(负载 5 吨)垂直运至展厅,严禁用客梯和自动扶梯载运展品。
14. 展馆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可携带易燃、易爆、腐烂变质、放射性和有毒物品进入展馆。
15. 回运展品包装物 , 可向组委会办公室申请办理临时寄存手续。
16. 各展位如在闭馆前布展完毕,须留专人看管本展位物品,待统一闭馆时方可离开。
17. 入馆后的展品及工具,需到组委会开具出门证方可出馆。
18. 领取施工证或布、撤展证方可进馆布展,证件专人专证,如有涂改、转借等违规者,请其出馆。
19. 为保护展馆地面,严禁直接与地面接触推拉物品及铁质物品。
20. 严禁利用展馆设施吊拉、悬挂、堆放重物。如需吊挂的特殊展位,一律悬挂于展厅顶部的“ U ”形钩上,不得悬挂于灯架、消防管道等处。对违反规定者,展馆将责令其停止施工,直至整改合格。每个吊钩承重不得超过 0.5 吨,且每根梁只允许同时使用 2 个吊点。
21. 展馆内特装修施工时,必须使用半成品,严禁使用电锯、电刨以及喷漆等容易造成粉尘大面积飞扬的施工方法,并且严禁使用非环保装修材料。
22 、驶入青岛国际会展中心卸货区卸货的 3 吨以下货车、轿车、面包车须交纳 100 元押金后,方可驶入免费卸货 1 小时,超过 1 小时押金不退。